2023-08-02 13:23:38 来源:互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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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刑事诉讼中,在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确凿、不充分的情况下,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,这就是所谓的“疑罪从无”。
疑罪之所以“从无”,是因为证据不足这一关键前提。故这种无罪只是“准无罪”,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如果取得了确实、充分的证据,证明其有罪,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。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、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,是正义的回归。
今天和大家讨论的这个案例,就是一个“疑罪从无”的典型例子。
案例回顾:
广西柳州的莫某,右下腹持续疼痛了两天,来到医院时,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。医生赶忙为她安排了腹腔镜阑尾切除+肠粘连松解术。
据莫女士回忆,当天她在医院做完阑尾炎手术后,主刀医生将她叫醒,问了她几个简单的问题后,医生就离开了手术室,她就躺在手术室休息。
这时,她感觉有人进来了,并且脱掉了她的裤子,又把她的衣服拉下露出左胸,对她的下体和左侧胸部进行猥亵。她说当时她意识是清醒的,但是因为麻药劲没过,全身无力抵抗,等她睁开眼,就看到一名穿白色手术服、戴蓝色医用手术帽的男医生,把她推出了手术室。
莫某将自己被侵犯的事,告诉了自己的男友吴某,吴某非常生气,当场就找到那位男医生,进行对质,男医生矢口否认。于是吴某报了警,警方以强制猥亵罪拘留并逮捕了麻醉医生蓝某,经检察院调查后,将蓝某起诉到法院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案件主要证据:
一、莫某身体上检测出的蓝某DNA
莫某胸部擦拭物,与蓝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;莫某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,莫某阴道分泌物与莫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一致。
二、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
被害人:强调案发当时,自己意识清醒,但无力抵抗,被侵犯后,被人穿好衣服和裤子时,睁开眼睛看到一个穿白色的医生手术服,戴着蓝色医用帽子的男子。后该男子推其出手术室,其告诉男朋友吴某被侵犯的事情。
证人:当日使用的麻醉药有丙泊酚,在极少数情况下会让患者产生性幻想。麻醉师参与手术时,对患者插气管和拔气管的时候戴手套,其他时候都不戴手套。术后拔患者胸前电极片时,医生可能会碰到患者胸部。
异丙酚,又名丙泊酚,是一种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快速短效的麻醉药,呈乳白色液体状,俗称“牛奶针”。
据称,丙泊酚可以让人在几秒钟内进入深度睡眠。丙泊酚具有潜在的致“性幻觉”作用。
法院认为:
对于被告人蓝某犯强奸罪的指控,仅有被害人本人的陈述,并且从莫某身体上取到的擦拭物,鉴定出蓝某DNA,不能排除系蓝某其他正当行为所遗留,不具有排他性。故因证据不足以证明,蓝英平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,宣告被告人蓝某无罪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(四)规定: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以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,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检察院不服,提出抗诉
宣判后,当地检察院不服,遂提出抗诉。
检察院抗诉称,原判证据采信错误,导致事实认定错误、判决错误,特别是案发4天后,从莫某胸部处提取的痕迹物证,仍然鉴定出蓝某的DNA,可见该物证附着力极强,如果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触碰到,则不可能长时间遗留,且该鉴定结论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,建议法院认定,蓝某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。
二审期间,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说明称,当时在莫某胸部提取到蓝某的DNA,无法鉴定系唾液还是皮肤汗液所留。
二审法院认为:
原审被告人蓝某,遗留在莫某胸部的痕迹物证DNA,证明他存在强制猥亵莫某的嫌疑,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痕迹物证DNA,系他正当医务行为遗留的可能性,原判认定他无罪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。
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: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、抗诉案件,经过审理后,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、量刑适当的,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,维持原判。
从法律角度上看,终审法院的判决,无可挑剔,但是,因判决依据为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那么就说明,蓝某是有一定的嫌疑的,至于到底有没有真的猥亵了莫某,我们也无从可知了。
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是什么?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: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,审判长宣布休庭,合议庭进行评议,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、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,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有罪判决;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,应当作出无罪判决;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
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,又有联系。
区别主要表现在:
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,较为抽象,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,是一种假定,是一种态度;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,很具体,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,是一种解决方法。
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,推定为无罪,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,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,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。
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,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,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,也不能冤枉无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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